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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网络广告联盟的监管困境和破解思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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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广告快速发展,网络广告联盟在互联网广告业态各环节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个别网络广告联盟经营主体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个别广告链接中甚至涉及*、*、*、骗等“黑色产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威胁到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有效规范网络广告联盟经营,既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有效治理网络广告、压缩“黑色产业”生存空间的诉求,也是深入治理广告业态、提升互联网广告业态监管效能的有力举措。

什么是网络广告联盟

网络广告联盟不是法律概念,其是对互联网广告业态中整合广告主、广告发布平台资源,从事广告承接、设计、制作、发布、周边服务等业务的市场主体统称,程序化购买服务是其本质特征。简单来说,一方面广告主通过程序化购买服务的方式,网络广告联盟为广告主提供广告投放路径、效能监测、统计归纳等服务,另一方面网络广告联盟整合广告发布平台资源,提高广告平台营销和流量,是互联网广告业态中起到桥梁作用的重要商业模式。网络广告联盟根据服务对象的合作关系,大致为两类,一类是单层广告联盟,这类网络广告联盟服务对象为一个或几个大型门户网站、平台,网络广告联盟主体体量一般较大,与服务对象之间呈单层次关系,没有中小网站等下线。如:阿里妈妈等。另一类是多层网络广告联盟。这类广告联盟占市场主体的大多数,其自身没有固定服务的广告发布网站,依靠数量庞大的中小网站展示广告并消耗点击、精确统计等服务来赚取佣金,如搜狗、百度、Google等。这些网络广告联盟,有的负责流量提供、有的负责广告推送引流、有的负责精准统计服务,呈现分工明确的多层类型。因体量较小、数量较多、抗风险能力较弱,需要各从业主体、联盟会员相互抱团合作才能取得较好发展,所以呈现多层次复杂关系。需要指出的是,网络广告联盟实施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大多数行为与其他市场主体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的特征具有高度重合性。

网络广告联盟暴露的问题

网络广告联盟的多形态发展,是互联网广告发展需要的必然产物,其让互联网广告业态更加健康、平衡、多样。但随着互联网广告业态的发展,网络广告联盟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主体身份和发布内容审查不规范。受资本逐利性的影响,个别网络广告联盟为追逐盈利,在履行核验广告主真实身份、广告内容等义务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甚至出现为不法分子营销而故意进行“套户”等源头造假,导致出现广告主身份虚假、广告内容肆无忌惮等现象。

二是通过不正当技术手段扰乱市场。广告联盟主体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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