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传播软件时修改安装界面、“捆绑”自营软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三四五公司与金山公司、猎豹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与一般的作品不同,免费软件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来源于软件运行过程中的商业广告投放、后期的增值服务(如将标准版的免费软件升级为增强版的付费软件等)等直接获利,以及将免费软件用户引流至软件著作权人其他高利润收费软件产品或服务等间接获利。免费软件的著作权人并非通过控制作品的传播以获取经济利益,恰恰相反,免费软件的著作权人不仅不控制软件的传播,还要通过免费使用、奖励用户积分等各种方式努力推广其软件的传播,甚至愿意付费给专门的软件下载平台帮助推广其软件,从而在吸引更多用户的基础上,获取更多的广告费、增值服务费等流量利益。
2.二三四五公司虽然在传播涉案软件的过程中存在修改安装界面、“捆绑”自营软件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并未影响涉案软件的传播与运行,并未影响金山公司、猎豹公司基于新传播的涉案软件获取新的用户流量、收获更多经济利益,故不影响“二三四五公司的传播行为不侵害金山公司、猎豹公司就涉案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知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金山公司是《驱动精灵》V9.2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涉案软件通过原告猎豹公司经营的驱动精灵网站(网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