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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IPO撤回终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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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18日,山东沪鸽口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山东沪鸽口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口腔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公司主营业务包括三大类产品:(1)临床类产品:弹性体印模材料、粘固用树脂水门汀、玻璃离子水门汀、光固化牙体粘接剂和光固化模型材料等;(2)技工类产品:合成树脂牙和义齿基托树脂等产品用于活动义齿修复,临时冠桥树脂块、全瓷义齿用氧化锆、牙科3D打印设备及树脂耗材等产品用于固定义齿3D数字化修复;(3)隐形矫治系统等口腔正畸数字化产品。发行人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第二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山东省中小型企业‘隐形冠*’企业”、“山东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型企业”和“山东省瞪羚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上海惠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惠致持有发行人30.74%的股份,宋欣先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宋欣先生能够实际支配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为62.51%。此外,宋欣先生还持有公司股东恒鑫投资47.23%的出资份额;公司股东秦立娟女士系宋欣先生的母亲,为宋欣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其直接持有发行人7.66%的股份。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不超过1,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预计融资4.亿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万元。

问题1、关于主营业务及创业板定位

根据申报材料:

(1)口腔医疗器械领域存在多家境内外企业,整体来看,境外企业具备一定领先优势,登士柏/Dentsply、爱齐科技/AlignTechnology、士卓曼/Straumann等公司营业收入均达到或超过十亿美元规模。发行人将实现国产替代和拓展国际市场作为经营目标之一。

(2)自年起,发行人在国内批量自产口腔印模产品,推出的美佳印弹性体印模材料尺寸变化率低于1%,并且具备较好的化学稳定性。美佳印上市以来,有效拉低了国外同类竞品的售价,销售额逐年攀升,年至年期间销售收入年复合增长率达到33.57%。

(3)除临床类产品(包括弹性体印膜材料等)、技工类产品(包括合成树脂牙、临时冠桥树脂块等)以外,发行人隐形正畸产品报告期内收入占比较低但发展迅速。截至申报时,发行人共拥有16项发明专利,其中10项系隐形正畸业务相关专利,多与CAD技术相关。

请发行人:

(1)选取合理指标,结合市场主流产品特性、先进产品特性(如境外、境内产品特性差异较大请作必要区分)对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技术先进性(例如尺寸变化率低于1%之于口腔印模产品)进行分析。

(2)结合隐形正畸业务中发行人提供产品的定制化程度,说明该业务的具体服务模式。

(3)说明隐形正畸业务收入占比较低、专利集中度较高(尤其是发明专利)的原因及合理性。

(4)将发明专利、重要实用新型专利(可选取合理标准)按不同业务条线进行对应,并说明相关专利对业务开展发挥的具体作用。

(5)说明发行人隐形正畸业务的技术水平与市场主流技术水平、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对比情况,并结合募投项目与隐形正畸业务的关联性,说明发行人对该项业务的发展计划。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上述情况完善关于发行人是否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专项说明。

年8月18日,武汉木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武汉木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互联网学车平台,也是互联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平台,为学车用户提供驾校报名、法规学习、安全教育、模拟考试、3D练车等一系列学车相关服务,并开发了路考仪、驾考模拟器以及智能机器人教练等设备,为智能化学车赋能。同时,公司基于学车服务的用户积累,提供汽车导购信息服务及互联网广告服务,其中学车业务作为公司最核心的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学车服务收入分别为5,.71万元、17,.76万元和37,.5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03%、52.37%和78.62%,是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湖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姜英豪直接持有公司37.81%的股份,朱星直接持有公司20.43%的股份,两人合计控制公司58.24%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53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预计融资7.3亿元,主要用于投资如下项目:

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万元。

1、关于学车服务

根据申报材料:

(1)公司的学车业务为学车用户提供“驾考培训服务”及“驾校报名信息服务”,并开放社区交流功能满足学车用户驾考学习经验交流、分享的需求。业务平台包括驾考宝典APP、驾考宝典3D练车APP等,主要采用用户付费模式。

(2)驾考培训服务中,学车用户可注册驾考宝典APP、驾考宝典3D练车APP,并在线购买科目一至科目四的VIP付费内容,包括科目一和科目四精品课程、灯光模拟教学、考场路线视频、3D模拟练车、直播课程以及学车保障服务等。该业务采用用户直接付费模式,公司收款渠道主要包括苹果、支付宝和财付通。

(3)驾校报名信息服务中,公司以驾考宝典APP形成的学车用户群体为基础,吸引了大量经认证的驾校、教练入驻。公司APP平台经认证已入驻驾校7,家(含分校),经认证已入驻教练超过9万人。

(4)报告期内,公司学车服务收入分别为3,.51万元、5,.71万元、17,.76万元和17,.10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32%、26.06%、52.42%和70.27%。其中,报告期内公司驾校报名信息服务收入分别为.37万元、.01万元、3,.59万元和2,.72万元。

(5)驾考培训服务中,驾考学员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公司驾考宝典APP充值后成为VIP学员,在一定期间内不受限制的享受本公司提供的驾驶员考试相关网络课程服务,同时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考试不过学员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

请发行人:

(1)说明近年来学车业务的盈利模式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结合报告期内的用户数量等关键数据分析用户付费模式是否会导致发行人用户流失或转向竞争对手平台,发行人未来是否继续采用付费模式及主要考虑。

(2)说明驾考宝典APP、驾考宝典3D练车APP等业务平台在功能、提供服务、经营模式、运营主体、产品定位等方面的差异,报告期内各业务平台的收入、金额占比并分析其变动原因。

(3)说明驾考培训服务中发行人提供的全部服务内容,是否全部为科目一至科目四的VIP付费内容,是否存在免费的教学、培训以及与付费内容的差异,其他公开渠道是否也可以获取或低成本获取相关内容,用户付费的必要性;“社区交流功能”的运营模式,用户是否需要充值、打赏等方式以获取其需求。

(4)说明相关付费内容服务是否包含对于科目二、科目三等的实践、线下教学,相关模式及与驾校实地教学的差别,用户付费的商业逻辑与合理性。

(5)说明“驾考宝典APP”是否为驾校报名信息服务的唯一平台,该项业务中的经营模式,发行人是否需要与各个驾校、教练签署合作协议,报告期内的签约驾校、教练拓展方式,以示例方式解释该项业务的资金流转方式、各主体的分成比例,信息服务费的承担主体,是否由用户、驾校或教练承担或按比例承担。

(6)说明驾考培训服务对“满足一定条件的考试不过学员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中对条件、金额的具体约定,结合历史补偿情况说明最佳估计数的准确性;对驾考培训服务采用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合理性。

(7)说明报告期内驾考培训服务收入快速增长尤其是年以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公司服务项目的竞争力的匹配性,各期各服务项目付费客户数量、客平均单价情况,付费用户数占该板块用户总数的占比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特征,付费用户的地理区域分布情况,公司产品定价、客平均单价与竞争对手对比情况;驾校报名信息服务年以来明显增长、未受疫情影响的合理性。

(8)说明驾考培训服务收入按服务项目、支付渠道的分类情况,支付渠道分类与APP在不同平台下载情况是否匹配;驾考培训服务中科一科四VIP精品课程的用户付费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为74.44%是否代表公司驾考培训服务以辅助通过理论考试为重点,付费用户的区域、年龄结构以及课程使用情况等特征是否符合行业特点,科一科四VIP精品课程平均单价逐年提升的合理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互联网广告

根据申报材料:

(1)公司开展互联网广告服务业务,为客户提供广告资源(广告位),并基于广告点击次数、曝光次数、展示天数等结算方式向广告客户收取相应的费用。

(2)按照广告形式分类,公司提供的互联网广告可分为效果广告和品牌广告。效果广告中可衡量的结果可以是展示、点击、下载、注册、购买等,公司通常以CPM、CPC和CPA的方式计费;品牌广告中双方确定广告位置、排期、价格后进行广告展示并结算,计费方式通常为CPT、CPD。

(3)公司已加入腾讯旗下的广点通广告联盟、字节跳动旗下的广告联盟、百度旗下的百度联盟等,报告期内腾讯、字节跳动、百度为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之一,交易内容包括广告服务等。公司与广告客户直接签署合同,并直接收取广告费。

(4)报告期内,公司互联网广告服务收入分别为13,.57万元、11,.87万元、13,.52万元和6,.64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85%、57.06%、39.43%和26.82%。

(5)对于品牌广告,公司在确认每一笔品牌广告展示收入时根据可以获得信息估计最有可能发生的返利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后期根据最新的情况进行调整返利金额,调整当期收入,不对前期收入进行调整。对于效果广告,按照公司后台统计的点击量、展示量等数据和合同约定的单价预估收入,次月取得双方确认的结算单时,将差异调整当期收入。

请发行人:

(1)说明效果广告逐年较快增长、品牌广告持续较大幅度下降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广告业务与公司其他主营业务的业务协同或匹配关系;将效果广告收入分别按照合作平台、售卖方式进行分类,分析数量及单价差异情况,效果广告数量、品牌广告数量与客户结算单、公司主要运营数据是否相匹配,广告单价与合同约定或定价机制是否一致。

(2)说明效果广告先按公司后台统计数据预估收入并次月依据双方确认的结算单进行调整的历史准确率,品牌广告关于返利的最佳估计数历史准确率,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3)说明报告期内广告业务各类计费模式的金额、占比,并分析其变动原因,广告业务的返点*策、会计处理方式,报告期内的实际返点情况及与收入的匹配性,是否存在阶梯式返点,对收入预估的影响。

(4)说明报告期内互联网广告业务的前五大客户情况,包括收入金额、返点金额、占比,定价公允性,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

(5)说明加入腾讯、字节跳动、百度等广告联盟对与发行人经营模式的影响,发行人与广告联盟的合作模式,资金流转程序、分成比例等,不同广告联盟的定位差异,发行人如何协调其广告资源在不同广告联盟之间的分配,报告期内来自不同广告联盟的收入、占比及变动原因,广告客户确认为广告联盟的合规性。

(6)说明互联网广告业务是否授权代理商进行广告客户推广,报告期内来自直接客户、代理客户的收入金额、占比,相关广告业务是否区分程序化广告、常规广告,报告期内两种形式广告的收入金额、占比;发行人与客户、代理商签署的广告年度框架协议情况,续签流程、是否存在续签障碍,发行人维护客户稳定、可持续的具体措施,是否可以有效执行。

(7)说明适用《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情形,新版互联网广告法对发行人业务合规性及规模的影响。

(8)说明CPM、CPA方式平均单价总体明显上升的原因,公司称“将该部分广告展示于较好的广告位置”的具体情况及原因,CPC结算平均单价波动是否符合行业特征,相关互动类广告的定价范围及数量变化;核心APP驾考宝典部分位置如开屏、信息流刊例价范围年明显下降的原因,互联网广告业务刊例价与同行业公司的差异合理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年8月19日,因发行人桂林光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交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桂林光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注于光通信产业,是一家专业从事光通信器件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供应商。光通信器件是基于现代光电子技术而制成的一种主要应用于电信市场和数通市场的光电子器件。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光芯片系列、无源光器件以及子系统产品等多种类光通信器件,公司系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定的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彭晖。彭晖直接持有光隆科技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29%,其胞弟彭鹏持有公司11.27%股份、胞妹彭丹持有公司1.84%股份,彭晖已与彭鹏、彭丹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彭晖实际可支配公司2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39%。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3,,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拟融资金额为7.53亿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问题1关于科创属性

问题1.1关于技术先进性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光芯片系列、无源光器件与子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中无源光器件业务各期营收占比约50%,是较为传统成熟的业务;

(2)发行人各期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比89.04%、80.68%、76.21%、83.57%,其中其他无源光器件、子系统、其他等业务未列入核心技术收入;

(3)公司11项发明专利中有6项授权时间在年及以前,5项授权时间集中在年。

请发行人披露:结合发行人各主要产品的关键功能、性能指标与行业水平、最高技术水平、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的比较情况,与未来技术发展趋势的匹配情况,国产化率,市占率,分析发行人产品的技术门槛、技术先进性以及市场竞争地位。

请发行人说明:(1)逐项说明各类产品是否属于《中国光电子器件产业技术发展路线图(-年)》中的重点发展产品以及相关产业*策支持或鼓励的方向;

(2)年以前获授发明专利是否仍具有先进性,年集中获授发明专利的原因及权属状态,在主营业务中的实际应用情况,与发行人产品的对应情况;

(3)其他无源光器件、子系统、其他等具体内容、业务模式、未运用核心技术的原因,是否属于贸易业务。

问题1.2关于无源光器件

根据申报材料:(1)光开关具有技术门槛较低但应用场景较多的特点,公司是主流设备厂商的光开关重要供应商之一。按照技术路径不同,光开关可分为机械式光开关(含电机式光开关)、MEMS光开关、磁光开关和WSS波长可选光开关四大类。除WSS波长可选光开关外,其余类型的光开关公司均已量产多年;

(2)公司是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通信用隔离器供应商,产品包括自由空间式隔离器、在线式隔离器等不同品种,其中工业用高功率隔离器于年小批量量产。

请发行人说明:(1)各细分光开关、光隔离器产品的营收及占比、应用领域、技术难度、认定自身为重要供应商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依据;

(2)工业用隔离器的量产情况、在手订单;结合WSS波长可选光开关的研发情况,说明在光开关技术门槛较低且其余三类光开关量产多年的情况下,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迭代风险。

问题1.3关于TO-CAN产品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将TO-CAN产品归类为光芯片系列,但上述光芯片为客供芯片,发行人提供TO封装工艺。公开信息显示,光器件封装工艺包括TO-CAN同轴封装、蝶形封装、COB封装、BOX封装等;

(2)TO-CAN产品可以广泛应用于光通信和非光通信领域,公司已经具备了成熟的批量生产技术能力,实现了发射接收TO-CAN月产2.5KK对的交付能力。

请发行人说明:(1)TO-CAN产品依靠外购的各类原材料的具体构成、金额及成本占比情况,发行人在生产加工环节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及业务实质;结合TO-CAN产品的业务模式,说明将其划分为光芯片系列业务是否准确、客观,是否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2)结合TO-CAN产品在不同传输速率及应用领域中形成的收入、不同类型封装技术的技术门槛、行业竞争格局等,说明发行人TO-CAN产品技术先进性的具体体现,TO封装是否属于先进封装技术。

问题1.4关于光芯片

根据申报材料:(1)DFB激光器芯片方面,2.5GDFB激光器芯片于年批量供货,主要应用于接入网/数据通信领域,10G、25GDFB激光器芯片处于样品测试阶段,主要应用于5G网络、数据中心。此外,公司建成了DFB激光器产品的全制程产线,只需要增加少量的专用设备,即具备包括通信与非通信领域的VCSEL激光器芯片、探测器芯片、高功率激光器芯片等批量生产的能力;

(2)探测器芯片方面,MPD探测器芯片、2.5G和10GPD探测器片于年开始批量供货,但仅负责芯片后道生产工艺。

请发行人说明:(1)2.5GDFB激光器芯片对应的主要客户、销售额及终端应用市场;公司应用于5G网络、数据中心的DFB激光器芯片的研发过程、目前进展、预计实现量产的时间及客户开拓情况;竞争对手三大应用领域产品的研发销售情况,三大应用领域的产品性能要求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目前产品是否存在被替代的风险;

(2)VCSEL激光器芯片、探测器芯片、高功率激光器芯片等产品目前所处阶段,“增加少量专用设备”的具体情况,预计实现量产的时间,设备采购安排及金额;

(3)购买探测器芯片半成品后进行后道工艺加工的具体内容、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在仅进行后道工艺加工的情况下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具体体现。

问题1.5关于子系统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的子系统业务为以光开关等无源光器件为基础,为客户进一步提供系统监控、快速切换、保护、流量控制等不同应用场景的子系统产品及定制化服务。

请发行人说明:子系统产品中使用的无源光器件是否均为发行人自产产品,自产无源光器件在子系统产品成本中的占比情况,外购原材料的主要构成及成本占比情况,发行人是否仅承担组装、测试义务,是否属于系统集成产品。

问题1.6关于应用领域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通信用隔离器产品广泛应用于5G、数据中心、接入网等不同应用市场中,量产的DFB激光器芯片主要应用于接入网/数据通信,尚未在5G、数据中心形成收入,招股说明书对光通信产业的下游应用集中在5G、数据中心等领域。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在不同应用领域的产品类型、收入及占比、主要客户及毛利率、产品在终端客户中的用途及重要程度,并根据在前述领域的实际应用情况,针对性披露产品下游应用领域的行业、技术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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