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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暑期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防疫措施,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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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侯海燕

7月5日起,泰安市中小学生将陆续迎来暑假。暑假是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相对集中的阶段,记者从泰安市教育局获悉,暑假期间教育主管部门将开展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情况集中检查。

根据放假安排,年泰安市小学暑假时间为7月5日至8月31日,初中学校暑假时间为7月11日至8月31日,普通高中暑假时间为8月1日至8月31日,开学时间统一为9月1日。在近两个月的暑假期间,不少学生选择参加校外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是否规范,关系该行业能否健康有序发展,校外培训机构及培训对象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按照泰安市教育局的相关安排,暑假期间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相关任务落实情况、规范办学情况。目前,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市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开学返校工作分指挥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严格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今年7月份起,泰安市校外培训机构要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原培训合同自年7月份起不再使用,现在正在使用的合同要在年7月31日前全部换成《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本次暑期集中检查中,《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推广使用情况将在检查内容之列。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年10月份,市教育局发布了《泰安市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该清单是相关部门办学许可、日常监管、年度检查、发布黑白名单的重要依据。校外培训机构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黑名单、年度检查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予以取缔。暑假期间,教育主管部门将重点检查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做到“亮证办学”、是否对照《泰安市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明确的40条“禁令”逐项落实。泰安市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严禁组织学生集体超前学习。各地要向社会公示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畅通投诉渠道,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据悉,本次检查分培训机构自查、县市区全面检查、市教育局抽查三个阶段进行。各培训机构要在7月5日前,对照检查重点完成自查和问题整改工作,并做好常态化管理。各县市区采取全面集中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对照检查重点,做好合法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检查的同时,联合有关部门坚决查处“证照不全”“无证办学”等非法办学行为。市教育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各县市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情况进行抽查。

附:泰安市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1.国家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4.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5.未经审批取得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不得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6.不得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7.决策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条件和标准不得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8.法定代表人不得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之外的人员担任。

9.设置标准不得低于规定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基本要求。

10.办学场所的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不得违反有关管理规定。

11.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员)。

12.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

13.不得聘用无教师资格的教师从事学科知识培训。

14.专兼职教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所配教师不得与培训项目及规模不相适应。

15.教师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应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未公示的教师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16.与所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17.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不得违反党建有关规定应建未建党组织。

18.未经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分立、合并。

19.不得擅自改变校址、名称、层次、类别、项目。

20.举办者变更,未经举办者提出、未经财务清算、未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未报审批机关核准不得变更。

21.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22.不得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23.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未向社会公示不得随便收取费用。

24.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25.收取的费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26.设置会计帐簿,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

27.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28.积极回应培训对象及监护人的合理诉求,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29.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不得无故不退、少退或缓退。

30.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1.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招揽生源、骗取钱财。坚决抵制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行为,杜绝商业广告进校园。

32.不得利用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红领巾”“少先队”等专有称谓进行商业营销宣传、开展商业活动。不得发放印有商业营销宣传内容的学习用品。

33.不得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34.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

35.针对在校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36.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37.不得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38.开展学科类的培训班名称应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应通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并在培训机构招生咨询处及其网站醒目位置公示,未通过备案审核或公示的,不得招生培训。

39.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严禁与中小学校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40.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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