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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6 7:59:00

 日前,海南省高院发布10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梳理盘点海南法院年—年审理的有代表性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全社会传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


  本次发布的10起案例包括行*机关“变通执法”案、新游艇变“二手”游艇案、创新执行方式成功执行房地不可分割财产案、兄弟串通恶意诉讼案、劳务抵偿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赔偿金案、“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不得非法剥夺案、
  下一步,海南高院将继续做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梳理发布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落地生根。

海南法院弘扬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大典型案例

1

案例一

行*机关应严格依法履职

“变通式”执法要不得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公益诉讼案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文昌市冯家湾发现该海域内有大量违法定置网,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且经媒体报道后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遂向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所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定置网依法进行清理,并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罚。虽然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为此开展了专项清理行动,但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跟进监督时发现文昌部分海域内仍有违法定置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于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其辖区海域内的违法定置网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在六个月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人民法院认为,作为渔业监督管理部门,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发现渔民在禁渔期内使用定置网捕捞作业时,应依法作出行*处罚。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在对违法定置网的查处过程中,未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使得其辖区海域的违法捕捞行为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普遍存在,导致渔业资源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据此确认,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其辖区海域内的违法定置网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鉴于文昌市农业农村局辖区海域内至今仍存在违法定置网,判令其继续履行查处定置网的法定职责具备客观条件和现实意义。故判决被告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查处其辖区海域内违法定置网的法定职责。


  农业农村局作为渔业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其辖区海域内的违法定置网,坚决遏制违法定置网的蔓延态势,切实保护辖区海域内的渔业资源。人民法院在查明行*机关存在“变通式”执法情形后,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对行*机关的执法监督,促使渔业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在海洋资源保护工作中形成合力,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守护海洋”专项行动中的典型案例,也是海南省检察公益诉讼第一案。该案入选全国第九届()十大公益诉讼和年度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

案例二

新游艇变“二手”游艇

法院判商家三倍赔偿

海南某游艇公司与范某游艇买卖合同纠纷案


  年1月26日,范某与游艇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范某向游艇公司购买美国进口FourWinns品牌白色游艇一艘,总价款为元。游艇公司保证游艇是全新进口游艇,且按FourWinns公司保修条款提供产品质保期:交货之日起一年或运转小时(以先到时间为准)。范某购买游艇后,游艇多次出现故障。在维修中,范某发现游艇公司与其签订的游艇买卖合同约定的发动机质保期远低于该游艇进口时生产商保修条款承诺的质保期。另发现游艇公司曾将该游艇出售,并不是全新游艇。范某起诉游艇公司欺诈,要求按购买价三倍价格赔偿。

人民法院认为,购买使用游艇等奢侈品属于休闲型消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涉游艇销售合同约定游艇公司出售的为全新游艇,而游艇公司在提供商品时,隐瞒将案涉游艇曾出售给他人的事实,并且合同约定的发动机质保期少于装置原定的质保期亦未如实告知范某,致使范某无法正常享受发动机免费保养及质保期提前到期。游艇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如实提供产品性能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已经给范某造成实质性损害,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按照购买游艇价款的三倍价格赔偿范某。故判决游艇公司向范某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海南自贸建设总体方案》,旅游业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的重点产业,而游艇旅游业则是未来海南旅游经济新的增长点。本案核心意义确立了“个人购买游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这一规则。将该规则引入游艇购买销售领域,有助于引领诚信经营的社会风尚、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督促游艇销售者诚信经营,促进游艇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

案例三

创新执行方式

成功执行房地不可分割财产

崔某某与陵水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崔某某与陵水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仲裁委裁决,要求陵水某公司向崔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服务费等共计万余元。陵水某公司到期未偿还该借款,崔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查明陵水某公司名下除了拥有位于陵水县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房地产工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场调查发现,该房地产项目在建工程已基本完工,但因公司在经营中的股东权益纠纷导致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诸多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导致房地产项目早在年即被外省法院司法查封,公司被迫停止经营,在建工程收尾工作亦无法完成。由于该房地产项目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在法院查封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在建工程时,因项目的一体性无法分割只能整体查封。


  执行中,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进一步梳理,发现该房地产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近10亿元,远超涉案债权。但由于项目被外省法院首封而该法院尚未启动资产处置,致使已建成的房地产空置多年。此外,因资金无法回笼,原具有经营能力的企业因司法查封和执行程序而停业,陷入经营困境,被执行人多次表达希望法院能帮助盘活项目资产用于偿还债务以拯救企业的意愿。


  人民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式,逐一查找并着手解决案件阻点:一是协调各案债权人同意解封,且各家法院同时办理解封手续;二是协调陵水县建设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快速办证;三是各家法院核算债权数额及房产价值进行分割查封。最终妥善解决了查封土地和在建房地产项目无法分割处置的难题,各债权也得到了保障,涉案债权价值之外的余套房产交由被执行人处置用于恢复企业经营。在变更查封标的物后,人民法院还继续推动案件执行,及时将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受海南房地产限购*策的影响,后续房产拍卖流拍,执行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和解协议,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截至年6月底,海南省内所有法院涉被执行人案件共执行到位金额2.7亿余元。被执行人陵水某公司除偿还全部债务外,其剩余资产也得以盘活,公司恢复了经营。

本案在执行中通过“同时解封、现场办证、分割查封、分别处置”的方法,“以地换房”,盘活了被查封的房地产项目,顺利“啃下”涉案价值近10亿元的“骨头案”,既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又使被执行的标的物价值最大化,帮助企业恢复“造血功能”,最终实现双方当事人的互利共赢,避免了可能引发的群诉群访风险,取得了*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切实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了司法服务保障。

4

案例四

兄弟串通恶意诉讼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宁世某诉宁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宁世某于年4月16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宁某系原告的哥哥,被告王某某系宁某的前妻。原告与案外人*某某签订《芒果树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向案外人承包涉案芒果园。后被告宁某与王某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芒果树的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确认被告宁某、王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涉案芒果园承包使用权的分配约定无效,并确认原告享有涉案芒果园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宁某于年4月16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某辩称,涉案芒果园是其与前夫宁某委托原告管理。其与宁某离婚对涉案芒果园等财产进行分割,原告知情但未提出异议,现原告隐瞒事实,仅抽取部分证据进行虚假诉讼。


  案外人*某某书面述称,原告承包*某某的涉案芒果园并由原告交付承包金。


  在案件审理过种中,人民法院发现诸多疑点。人民法院通过查明的证据,结合生活、交易常理、情理及事实发展的逻辑性对案件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原告宁世某与被告宁某属于恶意串通欲通过诉讼来确认涉案芒果园的承包经营权归其所有,以协助被告宁某达到侵占前妻王某某财产的目的。故判决驳回原告宁世松的诉讼请求。


  本案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案情,企图以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从案件事实出发,从“合目的性、合理性”角度,分清是非,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合规则性”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确保司法裁判公平公正。

5

案例五

劳务抵偿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赔偿金

实现生态保护和脱贫攻坚“双赢”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某某于年7月至年4月期间向海南省文昌市东郊镇附近渔民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珊瑚及珊瑚活石,并将其销售给收购商后通过网络销往全国各地。公益诉讼起诉人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某某前述贩卖珊瑚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故起诉请求*某某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


  经调查,*某某在案件审理时处于缓刑考验期,其丈夫病亡,两名子女未成年,三名家庭成员均为低保对象,家庭为海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破坏生态公益诉讼案件。珊瑚礁生态系统是海南典型的热带海洋生态系统,其对保持海洋生物种群多样性、维持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全体社会成员都应当积极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本案中,*某某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向他人收购珊瑚并进行贩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其行为客观上会加剧珊瑚资源的破坏,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故其应当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人民法院认为,*某某为我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确实困难,金钱赔偿能力有限。在此种情况下,*某某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将金钱给付转化为行为给付,故判决*某某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并赔礼道歉,同时明确其可按照25元/小时的标准,在一年内通过从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劳动方式折抵金钱赔偿,但逾期未完成的,仍需折以金钱赔偿。


  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是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是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应有之义。本案通过确立“从事珊瑚采挖、收购、销售,乃至运输的环境侵权行为人都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纠正了部分民众“不采挖珊瑚就不担责”的错误认识,对珊瑚非法交易产业链形成了有力打击,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


  另一方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侵权行为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缺乏金钱赔偿能力,请求通过劳务方式履行赔偿义务,可以判决侵权行为人在限定期限内以公益性劳务代替金钱赔偿。本案通过对生态破坏责任承担方式进行变通,在明确被告环境侵权赔偿责任且不减损公共环境利益的同时,准许其在限定期限内以公益性劳务代替金钱赔偿,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6

案例六

“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

权益不得非法剥夺

陈某诉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某村民小组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案


  陈某是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长流镇某村民小组)村民,系农业家庭户口。年2月14日与海南省定安县*竹镇牧万村村民*某某登记结婚。婚后,陈某户籍没有迁移,一直居住、实际生产生活在被告长流镇某村小组处。年7月10日,*某某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陈某户籍没有迁入该村,没有居住在该村,在该村没有被分配到土地及征地补偿款,且没有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长流镇某村民小组所在的村土地被部分征用后,分别在年至年间向村民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长流镇某村民小组以陈某系外嫁女为由,未向陈某发放上述征地补偿款,遂成讼。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具有长流镇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经查,陈某因出生原始取得长流镇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无相反证据否认该资格,陈某亦无法定事由退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因此,陈某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享有分配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其他利益的权益,该权利受法律保护。故判决长流镇某村民小组向陈某支付征地补偿款。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具有唯一性,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被剥夺。本案以人民为中心,向社会深刻释明“外嫁女”从出生便原始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除非有证据否认“外嫁女”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出现“外嫁女”退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事由,否则应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并依法享有分配所在集体组织集体财产的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实现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7

案例七


  年6月至12月,姜某某等人通过
  人民法院认为,姜某某为了牟利,长期在
  鉴于姜某某只是在自己的
  本案是海南首例因通过
  申请人河南某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某材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年12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海南某材料公司在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六个账户,冻结金额为.52元,实际冻结到位.94元。冻结账户后,被申请人向法院递交置换保全标的申请书,请求对该公司名下的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查封,并解除对该公司名下基本账户的冻结,以维护该公司正常运转,避免停产以及无法缴交税务。


  人民法院认为,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依法应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时应采取以不影响或少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方式进行。本案保全措施中,已保全的基本账户仅冻结到位金额极少,现被申请人海南某材料公司向法院提供该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担保,请求以此来置换对该公司基本银行账户的冻结。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材料显示,被申请人海南某材料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远高于已冻结到位的该公司基本账户数额,如置换保全,亦不会增加日后执行的难度,而现有保全措施中的冻结被申请人基本账户已影响到该公司工人工资的发放、社保、生产营运中水费、电费以及税款的缴纳,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被申请人的置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解除对其名下基本账户的查封。


  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依法应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采取诉讼保全强制措施应依法尽可能以不影响或少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方式进行。本案保全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而海南某材料公司系研发、生产及销售各种玻璃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司法的“合目的性”出发,如果该企业不能及时复工复产可能导致海南整个玻璃产业链断裂,整个建筑市场将无玻璃可用,更会影响到上下游数十家企业的正常复工和几千员工的稳定。在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虽有规定但未明确如何置换保全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变更保全物,灵活采取保全措施,既有效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化解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诉企业复工复产的难题,保障了重点民生产业不断链,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同时,法院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置换标的物进行“合规则性”的审查,在确认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远高于已冻结到位的该公司基本账户数额的情况下进行置换保全,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未来执行可行性,最终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示范作用和典型意义。

9

案例九

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也可向

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医院管理医院仲裁程序中的行为保全案


  年8月14日,医院管理公医院之间发生合作协议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后,申请人通过仲裁委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及行为保全申请。其中行为保全申请请求:1.裁定被申请人医院生殖健康与不孕不育部(英文简称IVF中心),使申请人可以搬离其放置于IVF中心的由申请人所有的医疗装置、设备和物品(以下合称“申请人物品”),或将该等物品交付法院指定的第三方保管;2.裁定被申请人停止清点、使用、转移、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申请人物品;3.裁定被申请人妥善保管申请人物品,使其不得受损或灭失,直至申请人将申请人物品从IVF中心搬离;4.裁定被申请人暂停IVF中心的所有营业活动,直至申请人将申请人物品从IVF中心搬离。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申请人全面负责运营及管理IVF中心,购买IVF中心所需的大型医疗设备由该司独家自主决定,承担费用。该中心的设备应实际归属于申请人。因此,申请人请求保全的医疗设备属于涉案标的物,且IVF中心是独立的科室,停止使用对被申请人的其他活动影响不大。另,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如不采取仲裁行为保全措施,将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损害扩大。鉴于被申请人已接收需要辅助生殖治疗的患者,为了保护患者的利益,除了为保存已提取的精卵、培育胚胎需要使用IVF中心的医疗设备外,被申请人不得再使用IVF中心的医疗设备,被申请人IVF中心不得再接受新的患者。故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除了为保存已提取的精卵、培育胚胎需要使用IVF中心的医疗设备外,被申请人不得再使用IVF中心的医疗设备,被申请人IVF中心不得再接受新的患者;驳回申请人其他行为保全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但是,当事人是否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民诉法、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亦无此类案例。本案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的规定精神,从服务保障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自贸港营商环境建设出发,开创性地裁定支持了申请人部分行为保全请求,作出了全国首例仲裁行为保全裁定。以司法实践填补了立案和司法解释的空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0

案例十

侮辱英雄烈士名誉

依法受到刑事制裁

被告人谢某某寻衅滋事罪侮辱烈士案


  年4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在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故在网上辱骂救火英烈,经微博、
  本案的依法审理表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和社交媒体上的言行同样受到法律约束,在网上发表言论应以法律边界为限,尊重先烈,遵纪守法,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入刑,表明国家已加大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力度,向全社会传递了对此类行为绝不姑息,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坚决保护的明确态度,对无视或者不尊重英雄、烈士的潜在不法人员予以震慑,对于维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邢东伟翟小功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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