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据四川省德阳市市场监管局网站11月10日消息,自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德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通过宣传发动、全面排查、依法打击等措施,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铁拳利剑作用,对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取得明显成效。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绵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剑南镇某电子产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年1月,该局执法人员对该电子产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以会销形式开展推销活动,宣称其设备不仅能够治疗疾病,还具有预防和杀灭新型冠状病*及预防癌症等功效。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仅为一般健身器材和空气净化器,无任何治疗功效。截至案发共销售79台丽福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货值金额.74万元。
3月31日,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该经营部在销售多功能家用锻炼器中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处罚。
案例二:德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德阳某商贸公司销售假药案
年4月,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瓶无中文标识的“NMN”产品和会员团购卡。经查,当事人通过组织老年人到成都高新区“某生命科普馆”参观,以“健康讲座、专家咨询、免费诊疗”等方式推销“NMN”产品,宣称其是“不老神药”,有治疗高血压、心脏病、消除肿瘤等疾病,激活长寿蛋白、修复细胞、延缓衰老等功效,销售金额达11.7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NMN”在我国不能作为食品和药品进行生产经营,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月23日,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食品药品行*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将该公司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德阳市公安局。截至目前,已抓获制售假药窝点、假专家、下游销售负责人等多名犯罪嫌疑人,查扣假药2.4万余盒、包材3万余套,因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市公安局进行进一步侦查,以实现全链条打击目标。
案例三:罗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罗江区某纤体生活馆虚假宣传及经营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案
年6月,该局执法人员对某纤体生活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播放视频、到店体验美容美体服务等方式宣传销售的纤体康美管理仪和酵素啫喱两款产品。视频展示“纤体康美管理仪好转反应介绍,D21-30日:血压、血脂、血糖、血粘度降低,神经,呼吸,骨骼,消化等系统疾病得到不同程度改善”等内容,以及口头宣传纤体康美管理仪专门针对慢性疾病。经查,纤体康美管理仪为电子产品,非医疗器械,不具备当事人宣传的疾病预防治疗功效;酵素啫喱为化妆品,当事人未查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等资质证明。
当事人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9月23日,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4.2万元的行*处罚。
案例四:广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汉某食品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及销售产品未明码标价案
年4月,该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食品“美羚无蔗糖羊奶粉”的广告内容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陕西名牌产品;慧膳男士羊奶粉、男士羊奶粉的好处:健胃整肠,改善营养不良;羊奶养肾,对肾病有食疗保健功能……;中国首家打出“羊”字头乳制品企业;首创奶山羊机械化挤奶站,独创奶源质量安全管理“红星模式”;国内首家进入资本市场的羊乳制品企业”,涉及疾病疗效内容,且货架上该产品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构成虚假宣传,截至案发共销售产品罐,货值金额2.54万元。
7月1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发布食品广告宣称疗效、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处罚;对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责令改正,不予行*处罚。
案例五:罗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唐某虚假宣传案
年7月,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唐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播放视频方式,向老年人宣传其销售的食品“康美新药KM-xinyao”生长因子。视频中展示销售产品“中国工程院院士温州医科大学校长李校堃生长因子类药物转化医学研究生长因子:一类广泛参与组织再生和代谢调控等重要功能蛋白”等内容及“糖尿病、难愈性肛瘘”用药不同阶段的创面图片并配文“主动修复功能再生为各类难愈性创面提供治疗新策略”等内容。经查,该产品属于普通固体饮料类食品,当事人宣传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构成了对商品的功能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8月9日,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处罚。
案例六: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凯江镇某食品经营部发布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作广告案
年6月,该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发布内容含有“年10月珍奥二十五周年庆典上,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领导代表为珍奥颁发‘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备战保障产品’牌匾,二十年峥嵘岁月,珍奥和国家体育事业共同成长……”的店堂广告。经查,当事人为促销其经营的珍奥核酸、珍奥艾尔欣胶囊、珍奥今得瑞胶囊等保健食品和HTB床垫、床单等床上用品,自今年1月起,在经营场所墙面发布上述广告。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9月1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发布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的广告行为,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处罚。
案例七:什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年5月,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组织老年人到农业产业园参观采摘,展厅讲解产品的形式推销产品。该公司展厅展示有“昊将菌琥珀木耳”“蕊耳有机白木耳”“集珍蛹虫草含片”3种产品,其信息展示牌和标签标识含有“生态有机:*背木耳,其营养成分与黑木耳相似,具有清肺益气、止痛活血的功效……”等内容。经查,上述3种产品均为普通食品,不具有治疗疾病作用。截至案发,共销售60盒,货值金额3.66万元。
8月2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处罚款4.67万元。
案例八:广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年6月,该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产品“罗灵芝”包装上未标注厂址信息、成分表、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经查,当事人自今年2月以来,通过组织老年人,以现场授课方式推销产品“罗灵芝”,属于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35桶,购进价格为80元/桶,销售价格为元/桶,货值金额.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9月2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41万元的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