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错过的宝藏店铺”、“味道绝绝子”、“美食界天花板”,探店主播在各社交平台人气颇旺,不少网友会都会通过探店主播的视频推介“种草”或“避雷”。
然而,据工人日报报道,部分主播探店看似是基于餐厅品质,实际上做的是流量“生意”,头部主播的推广费已经万元起步。同时,由于缺乏规范,主播素质良莠不齐,出现了虚假推荐、数据造假等情况。部分主播“探店”变“探钱”,给钱就“真好吃”,不给钱就“不推荐”,这也让商家苦于“被探店”。
据湖北日报,以消费者的身份代为体验,将自身评价作为消费指南在社交媒体发布,是探店“大V”的任务。然而流量变现的诱惑,在缺乏行业自律的领域往往会隐藏乱象。好评与差评,不是因产品质量,而是因广告费有没有到位。流量仅仅是生意的入口,本质还是靠质量和诚信才能赢得口碑,否则吹得再好听最终也会无人问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头部探店主播
推广费万元起步
“水煮肉片、瓦罐鸡汤、回锅肉、麻婆豆腐,四个菜只要49元……”7月11日,《工人日报》记者在多个网络平台看到同一个探店博主对位于重庆九龙坡区一家川菜馆“种草”。
该餐馆负责人袁海(化名)介绍,餐馆今年3月才正式营业,周边餐馆有十几家,新店开业后,为了揽客,他也用过发传单、优惠券等手段,但效果并不好,在朋友提醒下,他把目光投向了“探店网红”。
“粉丝多的价格贵,粉丝少的又没效果。”就在袁海思索怎样“花小钱办大事”时,两名探店主播走进餐馆。他们在各大平台均有账号,累计粉丝20万,既做免费探店,也接有偿推广业务,一条的推广价格在元至元不等。
袁海与他们达成协议:拍摄一条时长1分半的探店视频,价格为元,若有来店就餐的食客在推广视频的链接上购买了套餐或优惠券,主播按照5%比例抽成。
重庆一名由传统媒体人转型的探店主播透露,目前,该市探店主播已超千人,而探店本质就是流量“生意”。主播的粉丝量、点击量就是谈价的筹码,某些粉丝人数过百万的“头部主播”,推广费多是万元起步。
线上引流,线下变现的方式,让商家和探店主播都尝到了“甜头”。但由于入行门槛低、规范缺失,探店乱象也存在,一些主播“看钱说话”的做法,既让不少商家苦“探店”久矣,也让消费者难识真伪,频频“踩雷”。
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一家营业了近10年主销牛肉的餐馆,经营者张东(化名)提起探店就直摇头。他告诉记者,从去年上半年开始,店里已经来了4组主播,“都打着探店名义要与我合作,收费最少元,我就婉拒了他们。”
令他没想到的是,被拒的两组主播,开始对餐馆各种挑刺,环境不好、服务差、难吃等恶评蜂拥而至。“好不容易积攒的口碑,差点毁在了几个视频上。”无奈之下,张东只得花大价钱请来两名“网红”,为店正名。
消费者刘兵也向记者讲述了“踩坑”经历。他在社交平台上看到了多名主播推荐某餐馆,并贴出99元团购5人餐链接。他到店后却发现套餐中包含了纸巾、餐位费等,甚至连泡菜也被算进去,为了让家人吃饱,他只得额外花钱,一顿饭花费了近元。
“探店”亟待纳入广告监管范畴
据中国消费者报,《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探店”视频不同于一般的短视频,而是利用网络进行商品和服务推介,应纳入广告监管范畴。值得一提的是,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版中关于涉及“费用”的前提,因此无论是有偿“探店”还是所谓的“无广试吃”,都不影响其广告性质。
纳入广告监管,首先,应要求“探店”视频等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年1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明确“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视频平台履行主体责任,要求“探店”视频标明“广告”,否则不予发布和推荐。
其次,要厘清“探店”主播的法律责任。“探店”主播不仅是广告的发布者,在一些情况下还可以看作是广告代言人。主播在制作和发布“探店”视频时,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秉承真实合法原则,不能唯经济利益马首是瞻。对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发布、推荐的,如果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主播就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探店”的监管。“探店”作为新广告形态方兴未艾,有关部门的监管也要与时俱进。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探店”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另一方面,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共同规范“探店”行为。
此外,消费者也要理性看待主播“探店”。尽管“探店”的模式很新鲜,但归根结底还属于广告,和报纸、电视上的广告没什么区别。对此,广大消费者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听信主播的一面之词,要学会正确看待“探店”推介,做到理性消费。
“有偿探店”需要规范
博主“探店”不可虚假宣传
从媒体报道来看,有的探店背后是一条完整的探店刷好评产业链。有人通过探店群去一些店铺免费体验,体验结束后发布含有图片或视频的探店好评内容即可,而这样的探店买卖,有的甚至不需要真的去探,就像好评刷单一样。此类探店群数量庞大,有的在网上公开售卖,入群需要账号达到一定等级或有一定数量的粉丝。
面对探店,有法律工作者认为,有关方面应落实监管责任,对涉嫌炒作、带有虚假宣传性质的探店账号,应建立有效机制以约束,对涉嫌敲诈勒索的探店主播,更要有所规范。
据工人日报,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认为,“有偿探店”主播不仅是广告的发布者,在一些情况下还可以看作是广告代言人。实践中,为避免争议,有的主播在发布一般探店类视频时,会直接标明“无广试吃”;收取费用的,在视频简介或视频里直接告诉粉丝,这是一则包含广告的试吃或试用。因此,通常情况下,顾客被视频吸引消费后觉得上当,很难找主播维权。
李建表示,探店不同于传统宣传,由于探店主观性很大,一些虚假宣传、恶意评价等情况监管部门很难认定。由于目前相关法规存在空白,导致探店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责任划分不够明确,给某些以“捞钱”“割韭菜”为目的的主播或商家提供了打擦边球的机会。
“短期来看,可以用标注‘广告’及《广告法》来规范有偿探店行为,从长远来看,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对探店行为的法律属性细化。”李建说。
另据人民法院报,“有偿探店”亟待规范。从根本上来讲,探店乱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博主探店属于新型宣传方式,有关行为的法律属性,有关主体的责任划分都不够明确。因此,相关部门亟待重视起来,通过弥补目前相关法规空白,对博主探店行为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
市场监管部门也当有所作为。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平台,均应该健全规则并加强日常监管。要知道,探店是另一种形式的广告行为,同样须遵循广告法,保障观众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对新兴行业应立足于早研判、早出台举措;相关平台也要加强对内容的审核,以严而有效的监管祛除平台违规内容。
从行业本身来讲,应该强化自律。对于有偿探店视频,应当标注“广告”字样等,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更有利于市场净化。
探店乱象并非是难治之疾,关键是相关部门要重视起来。
大家有没有在刷视频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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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程鹏盖源源
校对
段炼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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