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广告宣称
业主入住后有楼巴接送,
每十分钟一趟;
业主入住后却发现
楼巴两三个小时才一趟。
开发商没有兑现广告内容,
属于违约吗?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认定开发商关于小区楼巴的广告内容对业主作出购买决定具有重大影响,开发商未按广告内容提供楼巴服务,构成违约,需赔偿业主相应损失。
宣称有楼巴接送
客户决心买房
年,小明(化名)购买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一套商品房。
虽然该商品房离市区较远且交通不便,但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提到会安排楼巴接送业主,频率为每十分钟一班。
有楼巴接送通勤,让小明得以放心买房。
房屋交付后,开发商迟迟没有兑现每十分钟一班的楼巴,小明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开发商按广告内容提供穿梭巴士,五年免费。
实际服务不及宣传效果
属于违约行为
一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查明,案涉楼盘的位置处于主城区边缘,周边公共交通设施尚不完善。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写明了提供免费楼巴,并对楼巴的车辆数量、开行频率、往返地点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法院认为,开发商实际提供的楼巴服务达不到宣传的数量及频次,属于违约。一审判决开发商向小明支付赔偿款.01元。
开发商及小明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小明上诉请求与一审相同,开发商则上诉请求改判无需向小明支付赔偿款。
宣传构成要约
应作为合同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写明楼巴的数量、开行频率、往返地点、费用等,应认定为开发商就商品房相关配套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在案涉楼盘公共交通不便,业主多数跨区工作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开发商销售广告中关于免费楼巴的宣传对业主判断房产价格和作出购买决定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开发商关于免费楼巴的宣传构成要约,应作为合同内容,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投入的楼巴服务情况与其承诺的情况不一致,构成违约。
二审维持原判,开发商需向小明支付违约金.01元。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李灵
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往往通过电视、报纸、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