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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验登记
(1)核验内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
(2)建立登记档案。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核验了上述内容后,应当对经营者登记建档,并进行日常的管理。
2.核验更新
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档案信息,应当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动态监测
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
4.及时提醒
提醒年交易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个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5.技术支持
这项义务要求平台经营者支持谁干什么?答案就是: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
6.更新公示
这项义务有两个层面的要求:一个是对平台内经营者,要求当公示信息发生了变更,就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给平台经营者。
二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数据报送义务
1.什么时候报?报给谁?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由辖区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收集)。
2.报送的数据的内容范围是什么?
目前报送的数据主要包括七类,包括:
(1)报送平台基本信息
(2)平台内经营者的主体信息
(3)联系方式
(4)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信息
(5)行政许可/备案信息
(6)网店其他信息
(7)主体在平台上公示的身份信息或电子标识
3.目前数据怎么报?
已经开通数据接口的平台,可以通过接口传送数据;还未开通数据接口的平台,如实填写相关的电子表格,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由辖区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收集)。
4.对于开展社区团购的平台经营者的特别提醒
开展社区团购的平台经营者还要根据《重庆市网络社区团购合规经营指南》第十一条规定报送经营者名称、社区团购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两大区分标记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区分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并以显著方式标记。何为显著标记?以是否使消费者产生误导为标准。
2.《办法》规定的区分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并以显著方式标记。何为显著标记?以消费者能否清晰辨认为标准。
四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协议规则时的“两保”义务
1、保存什么?
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完整的、全部的历史版本。
2、保证什么?
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五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的义务
1.监控什么?
(1)对象:平台内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2)内容:被监控对象是否存在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2.怎么监控?
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信息的审核检查。
◆广告方面
平台经营者作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时,应当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做好相关信息审核把关。
◆知识产权方面
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GB/T-)平台经营者应通过信息管理措施保护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等知识产权。
◆食品方面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检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及信息进行检查,及时制止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药品方面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平台上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还有一般信息的技术性筛查,制定禁售商品目录,建立自动屏蔽的违禁词、敏感词库等。
3.监控发现了问题怎么办?
发现了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
4.怎么落实平台自治与行政监管的衔接?
在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和保存有关记录的同时,平台经营者应当将相关情况向平台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
平台经营者相关处理措施的公示义务
1.平台经营者在处理什么情况时需要公示措施?
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公示。
2.什么时候公示?
自平台经营者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的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3.公示什么?
公示应当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
4.公示多久?
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七
平台经营者的信息保存义务
1.法定保存信息的范围
一是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二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与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
2.保存多久?
两个不少于3年:
◆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一
网络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义务
1.以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商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办法》给出了“便民劳务”“零星小额”这两种不需要进行登记情形的具体内容:
(1)“便民劳务”就是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2)“零星小额”就是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另外,如果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关于平台内经营者经营场所的登记问题
对于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
3.平台经营者要为平台内经营者登记提供材料
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平台经营者要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二
网络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公示义务
1.公示什么?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要如实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这些信息的链接标识:
(1)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2)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3)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依法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要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这些信息的链接标识:
(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3)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4)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怎么公示?
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顺便提一句,我们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来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3.信息发生变化如何更新公示?
如果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了变更,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4.公示需要持续多久?
经营持续则公示持续。当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那么需要提前三十日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
网络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
1.网络交易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要同时做到“四个应当”和“一个不得”
“四个应当”:一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二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三是应当经得消费者同意;四是应当公开收集、使用的规则。
“一个不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网络交易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来收集、使用信息。
2.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方式
(1)禁止的方式。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2)对敏感信息的特别收集使用要求。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对于这些信息的收集使用,要逐项取得消费者的同意。
3.相关保密义务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四
网络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合规经营义务
1.不得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类被禁止的行为: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具体的方式如下:
(1)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2)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3)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4)虚构点击量、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依法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规定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发送商业性信息时,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同时要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如果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信息,且不能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3.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一应当”与“两不得”
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在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情形下,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4.以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相关义务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
◆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5.依法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义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6.涉及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特殊信息披露与保存义务
对于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
(1)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2)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的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
7、网络交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义务性规定与禁止性规定
提请注意的义务: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禁止性规定:
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1)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2)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3)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4)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5)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6)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五
网络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协助监管义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网监处负责人要求参会企业严格落实法定责任义务,同时督促平台内的经营者落实好主体责任。
会议还重点部署了近期开展的平台数据报送工作与网络社区团购经营者信息报送工作,今年9月,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将对本次指导涉及到的这些平台责任义务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届时如发现有法定责任未落实到位的情况将依法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将严肃查处。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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