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门槛的不断降低,全民参与直播热潮高涨,网络直播行业得以迅猛发展,逐渐形成了以“电商直播”“游戏直播”“秀场直播”为主的网络直播模式。
12月17日,北京东城法院发布涉网络直播类案件调研分析显示,网络直播平台成为发布虚假广告、诈骗犯罪的易发区。网络直播广告作为主播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在高利润的驱动下,部分主播在直播中植入诸如高仿品牌商品、三无保健美容产品、赌博色情网站等虚假广告,由此引发的刑事犯罪风险也愈发突出。
分析
平台互相挖角引发诉讼过半告主播
据东城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孟卫明介绍,通过对全市法院受理的涉网络直播类案件调研发现,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以下问题:一是涉网络直播平台纠纷类型多样。如直播平台之间因挖角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合同纠纷;权利人与直播平台之间的侵权纠纷;以及直播平台与网络用户之间因“打赏”行为而产生的赠与纠纷等。
二是直播平台之间竞争激烈,主播违约跳槽导致平台间内耗严重。随着直播平台竞争白热化,自带流量红利的网络主播成为各大平台“挖角”的对象。近50%此类案件系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合同纠纷,不规范“挖角”主播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也在不断凸显。主播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无视与原平台的合同约束而转换平台,导致原平台花费大量人财物培养的优质主播及长期经营积累的观众和流量资源付诸东流。一旦诉至法院构成违约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主播不仅要支付高额违约金,甚至还会被禁止在原签约平台之外开展直播活动,而挖角平台也要承担相应赔偿及法律责任。
直播平台成虚假广告、诈骗犯罪的易发区
三是直播平台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向公众提供音乐、视频、游戏、体育赛事等的新型“直播+”商业模式已经成为网络文化内容供应的重要形式。近23%此类案件,系因平台签约主播在直播平台上的表演内容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作品并营利,进而引发作品权利人与直播平台之间的侵权纠纷。如主播未经许可在直播中翻唱或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免费播放视频网站上热播的影视作品,或以加框链接嵌套方式呈现电子竞技直播、体育赛事节目等;直播平台则通过设置专题栏目、对直播内容进行编排整理等方式引导用户观看直播内容,以此来吸引粉丝打赏、获取巨额流量并按照约定分成盈利。
四是直播平台成为发布虚假广告、诈骗犯罪的易发区。网络直播广告作为主播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在高利润的驱动下,部分主播在直播中植入诸如高仿品牌商品、三无保健美容产品、赌博色情网站、刷单兼职等虚假广告,由此引发的刑事犯罪风险也愈发突出。如越来越多的被害人系通过网络直播获取相关刷单兼职信息,继而陷入“高佣金”网络诈骗圈套,导致其财产安全受到侵害,部分主播也因涉嫌故意发布虚假诈骗广告获利而构成诈骗罪。但由于此类广告视频拍摄、介绍手法较为隐蔽,且存在易复制、传播的特征,监管难度较大。虽然已有《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规制,但是目前对直播内容进行实时监控的技术能力还较为薄弱,直播广告监管仍存在较多盲区。
建议
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平台审核机制
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高翡法官建议:一是提高准入门槛,完善监管技术,强化平台审核管理机制。建议提高网络主播及用户参与直播的准入门槛。建议直播平台应通过提升内容品质、丰富功能来增强其核心竞争力,避免短期流量变现带来的“饮鸩止渴”,并不断强化对直播内容的审查,提高实时监控及即时阻断直播的技术能力,对违法违规、有违公序良俗的直播内容第一时间进行屏蔽,尤其要注意正在热播的作品、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重点监管作品,建立畅通的知识产权投诉和维权渠道,从源头上维护直播市场秩序。
二是构建“政府+行业+平台+用户”的多元化监管共治模式。建议在明确负责网络直播监管的各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发动相关行业协会、直播平台以及网络用户的监督积极性,建立各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实现内外监管相协调的有效监管模式,全面规范直播市场秩序,形成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环境。
三是加强普法宣传,做好司法延伸工作。建议直播平台、主播经纪公司等相关网络直播行业从业者加强相关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引导和敦促网络主播对其直播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与规范。法院亦会通过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司法建议以及与相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参与者的普法宣传教育,以推动直播行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创新的健康网络环境。
通讯员高翡张丽颖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