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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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26 17:27:00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

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效遏制疫情在我市医疗机构发生扩散和蔓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辽宁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医疗机构防控工作

(一)全市门诊部、诊所(含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医疗机构即日起全面停诊。

(二)全市的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科、健康体检科、中医针灸科、医院,医院内相关专科择期诊疗项目全部暂停,只保留必要的急症诊疗,并按照相关医院感染防控措施。

以上一、二项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迅速通知已预约的患者暂缓就医,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恢复诊疗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三)继续提供诊疗服务医院感染防控预案。应当指派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或相关专业医师,充实预检分诊力量,提高预检分诊能力,对门、急诊患者要进行详细流行病学史询问、症状分析,合理分流。

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合理划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区别对待有无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强化对不同区域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

(四)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对出入口进行统一管理,加强患者及家属的分类管理和引导。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进入院区后遵守医疗机构相关流程规定。门诊诊室必须保证一人一诊,加强通风换气。

(五)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每天要对住院患者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不明原因肺炎患者、诊断不明发热患者等,排查出疑似病例后,要及时报告卫生、疾控部门,并医院。要严格控制探视人员数量和探视时间,对于病情较轻、自理能力尚可的患者,禁止陪护和探视。

(六)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关、手术关,暂停择期等非急需的手术、检查,对于非必须的住院尽量减少。

(七)继续加强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和垃圾管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和垃圾管理工作。

(八)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包括医护、工勤、物业、行*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的防护管理,加强自身防护,采取规范的隔离防护措施。对有流行病学史、发热或其他不适的人员要严格实行隔离观察,做好日常监测与报告工作。

二、关于药店防控工作

(一)落实购药实名制。各药店要对购买抗病*、退烧、消炎及治疗胃肠类药品的购药者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按照要求填写购买药品实名制登记表,有效记录药品名称、批号、购买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购买时间等信息。

(二)正确指导购药者(患者)规范就医。凡是购药者(患者)表现为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药店要指导购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发热门诊规范就诊,并按有关要求进行报告。

(三)做好药店工作人员自身防护。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医用口罩上岗,每天上岗前进行体温检测,身体状况异常者不得上岗。对购药者要求佩戴口罩方可进入药店购药。

(四)及时汇总上报。各药店每天16:00之前把当天实名登记汇总情况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

(五)加强督导和责任追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实名制登记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未按要求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盘锦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8日

责编范铁宝

编辑*培校审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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